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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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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 (證據辯論) 關於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書之記載及審判長依勘驗所認識之事項等,當事人有為辯論之權,審判長應令當事人為辯論。 調查證據之結果,除調查時當事人在場聞見或因閱覽卷宗為其所已知者外,審判長應告知或交予閱覽;如證據係於受訴法院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或囑託他機關、團體調查者,並應令當事人陳述其結果或由書記官朗讀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民事訴訟法二一六、二八九、二九五、二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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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資料,無法找到與問題中所指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9條」的相關資訊。所提供的法規內容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問題中提到的民事訴訟相關法條並未提及或解釋。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請提供正確的法條資訊以便回答問題。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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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9 條規定:「五十九 (證據辯論) 關於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書之記載及審判長依勘驗所認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