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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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指揮起坐) 法庭上應備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席位,除受訊問或為陳述時須起立外,審判長應隨時請其就坐。受訊問或為陳述之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起立時,審判長宜使其就座應訊或陳述。(法院組織法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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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第60條規定,指的是在法庭上要為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和其他訴訟關係人準備座位,除了在受訊問或陳述時需要起立外,審判長應隨時邀請他們就座。如果因為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起立的人,審判長應該允許他們坐著進行訊問或陳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當事人和其他訴訟關係人能夠舒適地在法庭上參與訴訟程序。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審判長有責任確保法庭上的秩序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這個條款旨在保護被訊問或陳述的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可以適當地參與並回答問題。 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有一名證人因健康問題無法起立。根據這個規定,審判長應該允許該證人坐著進行訊問或陳述,並確保其他訴訟關係人也能在法庭上舒適地就座。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公正性,並尊重當事人的權益。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訊問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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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