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 (指揮起坐) 法庭上應備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席位,除受訊問或為陳述時須起立外,審判長應隨時請其就坐。受訊問或為陳述之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起立時,審判長宜使其就座應訊或陳述。(法院組織法八四)
六十 (指揮起坐) 法庭上應備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席位,除受訊問或為陳述時須起立外,審判長應隨時請其就坐。受訊問或為陳述之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起立時,審判長宜使其就座應訊或陳述。(法院組織法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