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1

快速跳轉

六十一 (試行和解) 訴訟中試行和解時,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應詳審案情,酌擬辦法,當庭勸諭兩造,不得率行依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延展期日命當事人在外和解,以免虛耗時間。(民事訴訟法一五九、三七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當庭試行和解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應仔細審查案情,制定適當的辦法,並在庭上勸導雙方,不得根據單方的請求或憑藉職權將當事人指示到庭外和解,以避免時間的浪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和377條的規定,此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試行和解的效果和保證當事人的權益。 作為與案情有關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例一則國民法院判決書。根據最高法院一百零四年臺上字第七八九號判決書,該案中,當事人聲請試行和解,然而法院在未仔細審查案情的情況下,依法面對當事人的聲請而命令到庭外和解,導致時間的浪費和申報程序的混亂。最高法院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的規定,且應給予異議。因此,審判結果被撤銷,並要求重新審理該案。

  • 和解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規定:「六十一 (試行和解) 訴訟中試行和解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應詳審案情,酌擬辦法,當庭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