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一 (試行和解) 訴訟中試行和解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應詳審案情,酌擬辦法,當庭勸諭兩造,不得率行依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延展期日命當事人在外和解,以免虛耗時間。(民事訴訟法一五九、三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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