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一 (試行和解) 訴訟中試行和解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應詳審案情,酌擬辦法,當庭勸諭兩造,不得率行依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延展期日命當事人在外和解,以免虛耗時間。(民事訴訟法一五九、三七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6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