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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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 (第三人參與和解) 訴訟標的與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有關或當事人須有第三人之參與,始願成立和解者,應斟酌事件具體情況准許或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 前項情形,除已追加該第三人為當事人外,於和解不成立時,該第三人脫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三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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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條,當訴訟標的與第三人的權利或義務有關,或者當事人需要第三人參與才能達成和解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考慮准許或通知第三人參與和解。如果和解未成立,那麼該第三人將退出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377條)
- 第三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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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