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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三 (和解方案) 當事人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不限於訴訟標的,得就訴訟標的有關之事項,一併聲請之。 當事人聲請定和解方案者,除其表明事項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當事人無處分權等情形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應迅速定和解方案(民事訴訟法三七七之一、三七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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