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三 (和解方案) 當事人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不限於訴訟標的,得就訴訟標的有關之事項,一併聲請之。 當事人聲請定和解方案者,除其表明事項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當事人無處分權等情形外,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應迅速定和解方案(民事訴訟法三七七之一、三七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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