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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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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指定期日) 指定初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下列情事,預留兩造充分準備之期間: 一、事件之繁簡。 二、當事人住居所距離法院遠近及交通情形。 三、法院已知悉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 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延展期日者,其續行期日亦應盡可能指定最近之期日,並應當庭諭知下次庭期,命其到場,無須另發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一五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6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一些指定期日的事項。其中,辦理初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時,應斟酌以下情事:事件的繁簡程度、當事人住所與法院之距離及交通情況、法院已知悉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如果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事由需要延展期日,則續行期日應盡可能指定最近的日期,並於庭上告知下次庭期,不需要再另外發通知書。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56條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諭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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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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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條規定:「六十五、(指定期日) 指定初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下列情事,預留兩造充分準備之期間: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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