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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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指定期日) 指定初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下列情事,預留兩造充分準備之期間: 一、事件之繁簡。 二、當事人住居所距離法院遠近及交通情形。 三、法院已知悉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 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延展期日者,其續行期日亦應盡可能指定最近之期日,並應當庭諭知下次庭期,命其到場,無須另發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一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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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6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一些指定期日的事項。其中,辦理初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時,應斟酌以下情事:事件的繁簡程度、當事人住所與法院之距離及交通情況、法院已知悉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如果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事由需要延展期日,則續行期日應盡可能指定最近的日期,並於庭上告知下次庭期,不需要再另外發通知書。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56條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諭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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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