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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指定期日) 指定初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下列情事,預留兩造充分準備之期間: 一、事件之繁簡。 二、當事人住居所距離法院遠近及交通情形。 三、法院已知悉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 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延展期日者,其續行期日亦應盡可能指定最近之期日,並應當庭諭知下次庭期,命其到場,無須另發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一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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