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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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 (筆錄之記載) 言詞辯論筆錄,當庭製作之,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不語或喜怒哀樂等,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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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及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條,筆錄的記載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言詞辯論筆錄無需詳細記載辯論內容或結果,只需記錄要領即可。 2. 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記載訊問、陳述或不陳述的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不語、喜怒哀樂等。 3. 若陳述前後存在矛盾,應明確記載此事。 針對以上的解釋,我無法提供更多參考資料。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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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