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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六 (筆錄之記載) 言詞辯論筆錄,當庭製作之,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不語或喜怒哀樂等,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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