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七 (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覽卷宗,領會案情大要,俾易於了解訴訟關係人之陳述,並知卷宗內之文件何者可以引用。 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書記官就應記載之事項,得隨時請示審判長。(民事訴訟法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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