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7

快速跳轉

六十七 (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覽卷宗,領會案情大要,易於了解訴訟關係人之陳述,並知卷宗內之文件何者可以引用。 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書記官就應記載之事項,得隨時請示審判長。(民事訴訟法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7條規定了關於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筆錄內可以引用當事人的書狀及其他卷宗內的文件。在開庭前,書記官應該閱覽卷宗,了解案情大要,以便理解訴訟關係人的陳述,並知道可以引用的文件有哪些。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可以口頭命令書記官記載筆錄的事項,並命令更正記載。但如果書記官認為審判長的命令不當,應在筆錄中附記其意見。書記官可以隨時請示審判長有關應記載事項的問題。(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7 條規定:「六十七 (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