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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7 條

六十七 (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覽卷宗,領會案情大要,易於了解訴訟關係人之陳述,並知卷宗內之文件何者可以引用。 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書記官就應記載之事項,得隨時請示審判長。(民事訴訟法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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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7條規定了關於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筆錄內可以引用當事人的書狀及其他卷宗內的文件。在開庭前,書記官應該閱覽卷宗,了解案情大要,以便理解訴訟關係人的陳述,並知道可以引用的文件有哪些。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可以口頭命令書記官記載筆錄的事項,並命令更正記載。但如果書記官認為審判長的命令不當,應在筆錄中附記其意見。書記官可以隨時請示審判長有關應記載事項的問題。(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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