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8 條
六十八 (當事人等之記載)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到場者,應記明於筆錄,不得僅在筆錄內記載「詳報到單」或其他同義字樣。(民事訴訟法二一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在筆錄中清楚記載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到場者的身份,不得僅僅在筆錄內記載「詳報到單」或其他同義字樣。這意味著在筆錄中必須詳細記載每一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身份和角色。例如,若一個案件涉及原告、被告和證人,在筆錄中應詳細記載每一位當事人的姓名、住址,以及每一位證人的身份和職業,而不僅僅使用「詳報到單」或其他類似的術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