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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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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 (聲明之記載) 筆錄應記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引用其書狀之記載時,以其言詞聲明與書狀之記載相同者為限。 當事人為聲明之擴張、減縮、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提起反訴附帶上訴等,致與書狀不符時,應本於其言詞聲明在筆錄內記載明確,不得仍引用書狀。 事件一庭終結,而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或言詞辯論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其後同程序之筆錄無須再予記載。但其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追加、撤回、捨棄、認諾或提起反訴或附帶上訴或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二一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法规相关内容的解释如下: 根据民事訴訟法第69條,聲明之記載,筆錄應記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引用其書狀之記載时,以其言詞聲明與書狀之記載相同者為限。如果當事人有聲明之擴張、減縮、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提起反訴或附帶上訴等,致與書狀不符时,在筆錄內應明確記載其聲明的内容,不得再引用書狀。当事件非一庭終結时,其首次準備程序筆錄或言詞辯論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时,后续同程序的筆錄无需再次記載。但如果其聲明有擴張、減縮、變更、追加、撤回、捨棄、認諾或提起反訴或附帶上訴,或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时,不适用该限制。 参考资料:民事訴訟法

  • 訴之變更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反訴名詞
  • 附帶上訴名詞
  • 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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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 條規定:「六十九 (聲明之記載) 筆錄應記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引用其書狀之記載時,以其言詞聲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