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四 (訴外和解之效力) 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而成立和解者,得為執行名義,但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當事人就前項和解發生爭執時,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得請求確認和解所成立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或請求返還所交付之物等方式解決。(民事訴訟法三七七、三八○、三八○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