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 (行使闡明權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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