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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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行使闡明權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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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明於筆錄。這意味著在審理過程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該進行問答,將當事人的回答清楚記錄下來,以確保對事件的理解深入且清晰。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同時也有助於當事人對自己的陳述和回答有一個明確的記錄,以防止可能出現的理解或傳達失誤。
- 闡明權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曉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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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