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2 條
快速跳轉
七十二 (提示證據之記載)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提示證據或卷宗內文書命當事人辯論時,除記載當事人對於該證據或文書之意見外,並應將證據之編號或卷宗之頁數註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條。
- 證據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