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2 條
七十二 (提示證據之記載)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提示證據或卷宗內文書命當事人辯論時,除記載當事人對於該證據或文書之意見外,並應將證據之編號或卷宗之頁數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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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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