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 (訊問證人之記載)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情形外,無須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當事人對於證言之意見,應記載於證言之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