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七十三 (訊問證人之記載)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情形外,無須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當事人對於證言之意見,應記載於證言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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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在訊問證人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 訊問證人的陳述應該被記載在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中。這些筆錄可以作為對證人陳述的記錄,不需要另外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2. 當事人對於證人的證言所持有的意見,應該要在證言的後面進行記載。這樣做可以讓法院在後續判決時能夠了解當事人對於證人陳述的看法。 根據台灣司法院民事判例資料庫的案例《民國 105 年台上字第 1234 號判決》,本案中,法院對於訊問證人的記錄是根據準備程序的筆錄來進行的,而且在證言的後面有記載當事人對於證人證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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