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三 (訊問證人之記載)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情形外,無須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當事人對於證言之意見,應記載於證言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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