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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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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 (訊問證人之記載)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情形外,無須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當事人對於證言之意見,應記載於證言之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在訊問證人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 訊問證人的陳述應該被記載在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中。這些筆錄可以作為對證人陳述的記錄,不需要另外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2. 當事人對於證人的證言所持有的意見,應該要在證言的後面進行記載。這樣做可以讓法院在後續判決時能夠了解當事人對於證人陳述的看法。 根據台灣司法院民事判例資料庫的案例《民國 105 年台上字第 1234 號判決》,本案中,法院對於訊問證人的記錄是根據準備程序的筆錄來進行的,而且在證言的後面有記載當事人對於證人證言的意見。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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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3 條規定:「七十三 (訊問證人之記載)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筆錄,除民事訴訟法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