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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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 (和解之記載) 和解筆錄、和解方案、調解筆錄、調解方案,應將當事人全體之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和解、調解之內容記載明確,有第三人參加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三七七、三七九、四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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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條,和解筆錄、和解方案、調解筆錄、調解方案應詳細記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和解、調解的內容。如果有第三人參加,也應該同樣記載明確。相關法規包括民事訴訟法377、379和421條。然而,根據給定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條以外的其他法規。因此,無法提供其他該法規的相關解釋或舉例。
- 和解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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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