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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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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 (和解之記載) 和解筆錄、和解方案、調解筆錄、調解方案,應將當事人全體之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和解、調解之內容記載明確,有第三人參加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三七七、三七九、四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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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條,和解筆錄、和解方案、調解筆錄、調解方案應詳細記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和解、調解的內容。如果有第三人參加,也應該同樣記載明確。相關法規包括民事訴訟法377、379和421條。然而,根據給定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條以外的其他法規。因此,無法提供其他該法規的相關解釋或舉例。

  • 和解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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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6 條規定:「七十六 (和解之記載) 和解筆錄、和解方案、調解筆錄、調解方案,應將當事人全體之姓名及住所、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