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7 條
快速跳轉
七十七 (法官之指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顧及書記官製作筆錄之進度,對於筆錄應記載之事項,隨時予以必要之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77條,當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或曉諭時,應顧及書記官製作筆錄的進度,以確保筆錄應該記載的事項能夠隨時被指導和紀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持筆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確保法庭上的言論能夠被正確紀錄下來。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現行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是司法院所公布的,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法務部所公布的法令全文資料庫中的版本。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條規定的應用情況: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審判長在庭審過程中向被告發問一個重要證人的相關事實,同時提醒書記官將該提問過程與相關答案記錄在筆錄中。這樣可以確保審判過程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也方便後續的審查和判決。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法務統計資訊網 - 法律規範查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相關函釋 1 則
- 受命法官名詞
- 曉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