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七 (法官之指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顧及書記官製作筆錄之進度,對於筆錄應記載之事項,隨時予以必要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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