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7

快速跳轉

七十七 (法官之指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顧及書記官製作筆錄之進度,對於筆錄應記載之事項,隨時予以必要之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77條,當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或曉諭時,應顧及書記官製作筆錄的進度,以確保筆錄應該記載的事項能夠隨時被指導和紀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持筆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確保法庭上的言論能夠被正確紀錄下來。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現行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是司法院所公布的,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法務部所公布的法令全文資料庫中的版本。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條規定的應用情況: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審判長在庭審過程中向被告發問一個重要證人的相關事實,同時提醒書記官將該提問過程與相關答案記錄在筆錄中。這樣可以確保審判過程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也方便後續的審查和判決。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法務統計資訊網 - 法律規範查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相關函釋 1

  • 受命法官名詞
  • 曉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7 條規定:「七十七 (法官之指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顧及書記官製作筆錄之進度,對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