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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8 條

七十八 (爭點整理之記載) 準備程序筆錄及行獨任審判事件之筆錄,除應記載各當事人之聲明、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外,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而於公開或不公開法庭命當事人就書狀記載事項之說明、就事實文書物件之陳述、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結果或其他必要事項之說明、陳述或結果,均應記載之。(民事訴訟法二七○之一、二七一、二七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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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8條要求在準備程序筆錄及行獨任審判事件之筆錄中,除了應該記載各當事人的聲明、使用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及對其他當事人的聲明、攻擊或防禦方法的陳述外,還要記載法官可以為闡明訴訟關係而在公開或不公開的法庭上命令當事人對書狀記載事項進行說明、對事實文書或物品進行陳述、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的結果或其他必要事項的說明、陳述或結果。這一條款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270之一、271和271之一條文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270之一條 - 民事訴訟法第271條 - 民事訴訟法第271之一條 舉例:在一起民事訴訟中,法庭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後,認為有必要對爭點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法官命令當事人在書狀中說明爭點的具體內容,並在法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據。這些書狀記載的內容和陳述將被記錄在準備程序筆錄或行獨任審判事件筆錄中,以便闡明訴訟關係和促使當事人進行適當而完全的辯論。這樣的記錄將有助於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益,並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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