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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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保全程序筆錄) 本案尚未繫屬而兩造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如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者,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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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之一條,當民事訴訟案件尚未正式進入審理程序,而兩造在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時,如果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應當將這些協議內容記錄在筆錄中。特別是對於就訴訟標的達成協議的情形,還應當在筆錄中記載有關協議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 一個使用參考資料來解釋這項法條的範例可以是: 在臺灣,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兩個當事人在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時,達成了關於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的協議。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們應該把這些協議內容記錄在筆錄中,以便在日後的訴訟程序中作為參考。特別是如果他們就訴訟標的達成協議的話,還需要在筆錄中詳細記載有關協議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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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