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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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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保全程序筆錄) 本案尚未繫屬而兩造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如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者,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之一條,當民事訴訟案件尚未正式進入審理程序,而兩造在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時,如果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應當將這些協議內容記錄在筆錄中。特別是對於就訴訟標的達成協議的情形,還應當在筆錄中記載有關協議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 一個使用參考資料來解釋這項法條的範例可以是: 在臺灣,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兩個當事人在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時,達成了關於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的協議。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們應該把這些協議內容記錄在筆錄中,以便在日後的訴訟程序中作為參考。特別是如果他們就訴訟標的達成協議的話,還需要在筆錄中詳細記載有關協議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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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9 條規定:「七十九 (保全程序筆錄) 本案尚未繫屬而兩造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