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 (舉證責任) 法院於判斷事實時,應注意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而他造有爭執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原告如應先就其訴之原因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者,必原告所舉證據確能成立,被告始須就其所主張之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就舉證責任之分配有特別規定者,法院即應依該規定分配舉證責任;倘無特別規定,而法院認依上述原則分配舉證責任顯失公平者,亦得本諸公平正義原則,妥為分配。 侵害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已證明被告有使用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事實,被告抗辯有權使用時,應舉證證明之。(民事訴訟二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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