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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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 (舉證責任) 法院於判斷事實時,應注意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而他造有爭執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原告如應先就其訴之原因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者,必原告所舉證據確能成立,被告始須就其所主張之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就舉證責任之分配有特別規定者,法院即應依該規定分配舉證責任;倘無特別規定,而法院認依上述原則分配舉證責任顯失公平者,亦得本諸公平正義原則,妥為分配。 侵害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已證明被告有使用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事實,被告抗辯有權使用時,應舉證證明之。(民事訴訟二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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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0條,法院在判斷事實時需要注意當事人間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當一方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並與對方產生爭議時,該方就該事實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如果應先舉證支持自己的訴因事實,則需要原告的舉證可以確立;被告才需要就其所主張的抗辯事實負起舉證責任。然而,如果法律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有特別規定,法院應該依照該規定分配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但法院認為按照上述原則分配舉證責任會顯得不公平,法院也可以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適當的分配。例如,在侵害智慧財產權事件中,原告已經證明被告有使用或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事實,被告則需要舉證證明其有權使用的情況。 參考資料:《華藝法規速查》-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舉證責任分配名詞
- 證據名詞
- 被告名詞
- 抗辯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正義原則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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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