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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一 (命當事人舉證) 應由某造當事人舉證之事實而其未聲明證據者,應即命其聲明,如該當事人不能盡舉證責任者,即不得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但法院斟酌證據,並不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所提出者為限,即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亦得為該當事人或他造之利益斟酌之。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得心證時,應先行使闡明權,促使當事人聲明證據,如當事人仍不知聲明者,法院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於裁判時斟酌之。但就是否應予調查,應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七七、一九九、二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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