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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二 (事實認定)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於整理爭點時,應注意他造對之有無爭執;如經他造自認或不為爭執之陳述或公示送達方式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皆無須調查證據。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注意有無應視同自認之情形存在,如當事人就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漫然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多可認為視同自認。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有其他事實,可依法據以為推定者,亦無須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二七八至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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