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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2 條

八十二 (事實認定)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於整理爭點時,應注意他造對之有無爭執;如經他造自認或不為爭執之陳述或公示送達方式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皆無須調查證據。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注意有無應視同自認之情形存在,如當事人就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漫然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多可認為視同自認。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有其他事實,可依法據以為推定者,亦無須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二七八至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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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條是關於事實認定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整理爭點時,法院應注意當事人對於事實的爭執情形。如果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他造自認或不為爭執之陳述,或在相當時期受到合法通知而未出席,法院無需調查證據。若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的事實表示不知或不記憶,法院應留意是否存在應視同自認的情況,例如當事人就其親身經歷的事實漫然表示不知或不記憶,多可視同為自認。此外,如果事實已經在法院中顯著存在,或者是已為法院所已知或有其他事實可以據以推定,法院亦無須再調查證據。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至二百八十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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