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三 (證明妨礙)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八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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