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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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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 (證明妨礙)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故意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八二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的釋義,當一方以不正當手段妨礙對方舉證,包括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導致難以使用,法院可以考慮妨礙舉證的方式、被妨礙證據的重要性等情況,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來確認對方的主張或被妨礙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真實。然而,在裁決前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282之1條

  • 故意名詞
  • 證據名詞
  • 審酌名詞
  • 自由心證名詞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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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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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3 條規定:「八十三 (證明妨礙)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