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3 條
八十三 (證明妨礙)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之舉證,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八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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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的釋義,當一方以不正當手段妨礙對方舉證,包括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導致難以使用,法院可以考慮妨礙舉證的方式、被妨礙證據的重要性等情況,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來確認對方的主張或被妨礙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真實。然而,在裁決前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282之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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