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4 條
八十四 (違背文書提出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文書成立真正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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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法院的命令提供文件,法院可以根据自由心证认为提出该文件的当事人关于文件性质、内容和真实性的主张是真实的,或者认为该文件所涉及的事实是真实的。然而,在作出裁决之前,法院应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 参考资料: 1. 李智慧. (2016). 指定專家聲請剖析-以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為考量. 公法評論, 147, 101-146. 2. 指派專家於民事訴訟程序之探討-以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第 1 項及第 345 條為中心. (2013). 臺灣法學研究, 14(2),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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