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5 條
八十五 (事實之推定) 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有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者,即得據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間接事實在當事人間無爭執或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就該間接事實,亦無須調查證據。 前二項情形,應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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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5條,即使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應證事實的真偽,也可以根據經驗法則和已明瞭的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如果有間接證據來證明間接事實,則可以憑此推定應證事實的真偽。在當事人間沒有爭執或在法院中已顯著或為其職務所已知的情況下,對於這些間接事實無需調查證據。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應在裁判之前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82條)。 在這個案例中,這條法規的適用情況可以是原告主張有借名委任關係存在的事實,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原告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來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可以是經驗法則或已明瞭的間接事實。被告則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或證明其他間接事實來推翻原告的主張,以動搖法院對該事實的確信心證。根據這個法規,法院應給予雙方適當完全的辯論機會,並在裁判前考慮所提供的證據來判斷事實的真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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