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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五 (事實之推定) 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有間證據證明間接事實者,即得據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間接事實在當事人間無爭執或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就該間接事實,亦無須調查證據。 前二項情形,應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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