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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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 (事實之判斷) 法院判斷事實真偽,除調查證據之結果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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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法院在判斷事實真偽時除了調查證據之結果外,還應加以斟酌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以及當事人的態度。 這條法條強調了法院在判斷事實真偽時應該全面考慮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結果。法院不僅依據調查證據,還應加以斟酌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內容或結果,這些可以是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的辯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裁判資料庫「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證據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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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