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七 (損害額之認定) 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範圍內,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亦得命被告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作為核定損害賠償額之參考。 第一項於違約金酌減之訴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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