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 (調查期間) 應調查之證據,因某種窒礙,如因證人所在不明、證據難於取得或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致不能預知何時可以調查者,法院得依舉證人或他造之聲請,以裁定酌定期間調查之。 前項期間已屆滿,仍不能調查時,得即行判決。但期間雖已屆滿而其調查不致延滯訴訟者,仍應准舉證人利用該證據。 舉證人或他造不知得聲請限定調查之期間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告知之。(民事訴訟法二八七)
九十 (調查期間) 應調查之證據,因某種窒礙,如因證人所在不明、證據難於取得或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致不能預知何時可以調查者,法院得依舉證人或他造之聲請,以裁定酌定期間調查之。 前項期間已屆滿,仍不能調查時,得即行判決。但期間雖已屆滿而其調查不致延滯訴訟者,仍應准舉證人利用該證據。 舉證人或他造不知得聲請限定調查之期間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告知之。(民事訴訟法二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