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九十一 (隨時調查)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不以言詞辯論前之特別期日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為限。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時,雖因當事人不到場而延展期日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亦同。如證人、鑑定人已到場者,應按時訊問,免其再為到場。(民事訴訟法二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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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可以隨時調查證據: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隨時調查證據,即使當事人不到場或在言詞辯論之前的特別期日。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在需要時進行調查,以獲得更多的證據來支持案件判決。 2. 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法院調查證據的時間不僅限於言詞辯論期日,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調查。這表示法院可以在辯論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調查證據,以獲得更全面的資訊。 3. 調查證據時的特殊情況:如果在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時,當事人不到場或延展期日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證據調查。這意味著即使某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法院仍然可以在該期日進行證據調查。 4. 調查證人、鑑定人:當證人或鑑定人已經到場時,在該期日法院應按時訊問,不必再次要求其到場。 根據上述法規,例如在辦理民事訴訟時,當事人可以在言詞辯論前的特別期日進行證據調查,即使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或該期日因某些原因延期,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查。並且如果有證人或鑑定人已經到場,法院應該在該期日訊問他們,而不必再次要求他們到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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