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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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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 (隨時調查)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不以言詞辯論前之特別期日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為限。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時,雖因當事人不到場而延展期日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亦同。如證人鑑定人已到場者,應按時訊問,免其再為到場。(民事訴訟法二九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可以隨時調查證據: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隨時調查證據,即使當事人不到場或在言詞辯論之前的特別期日。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在需要時進行調查,以獲得更多的證據來支持案件判決。 2. 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法院調查證據的時間不僅限於言詞辯論期日,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調查。這表示法院可以在辯論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調查證據,以獲得更全面的資訊。 3. 調查證據時的特殊情況:如果在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時,當事人不到場或延展期日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證據調查。這意味著即使某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法院仍然可以在該期日進行證據調查。 4. 調查證人、鑑定人:當證人或鑑定人已經到場時,在該期日法院應按時訊問,不必再次要求其到場。 根據上述法規,例如在辦理民事訴訟時,當事人可以在言詞辯論前的特別期日進行證據調查,即使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或該期日因某些原因延期,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查。並且如果有證人或鑑定人已經到場,法院應該在該期日訊問他們,而不必再次要求他們到場。

  • 證據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合意停止訴訟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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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1 條規定:「九十一 (隨時調查)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不以言詞辯論前之特別期日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