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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一 (隨時調查)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不以言詞辯論前之特別期日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為限。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時,雖因當事人不到場而延展期日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亦同。如證人鑑定人已到場者,應按時訊問,免其再為到場。(民事訴訟法二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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