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一 (隨時調查)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不以言詞辯論前之特別期日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為限。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時,雖因當事人不到場而延展期日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亦同。如證人、鑑定人已到場者,應按時訊問,免其再為到場。(民事訴訟法二九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