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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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 (曉諭爭點)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該訴訟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曉諭當事人後,始進行證據之調查。(民事訴訟法二九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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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2條規定,法院在調查證據之前應該曉諭當事人有關訴訟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法律上爭點以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的內容後,方可進行證據的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6之一條,此項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避免突襲性裁決的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而被告則抗辯並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沒有侵權,根據第92條的規定,法院在開始調查證據之前需要先曉諭當事人有關此案的訴訟事實、證據和法律爭點,以及其他相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第296之一條
- 曉諭名詞
- 爭點名詞
- 證據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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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