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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3 條

九十三 (集中調查) 法院訊問證人、以證據方法訊問當事人本人及鑑定人時,應就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集中為之。如不能於一次期日訊畢,而須另行指定期日訊問,其期日之間隔不宜過長。(民事訴訟法二九六之一、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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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第93條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的集中調查。該條規定了法院在訊問證人、當事人本人以及鑑定人時應該集中訊問與證據方法相關的事實或鑑定事項。如果無法在一次庭期中完成訊問,需要另行指定庭期進行訊問,但兩個庭期之間不應該太長(民事訴訟法296-1及324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6-1條,當事人之訊問可作為證據的一種方法。根據該法第324條,法院在訊問當事人時應根據需要進行集中調查,避免訊問過程分散而浪費時間。如果一次庭期無法訊問完畢,應安排另一個庭期進行訊問,但兩個庭期之間的間隔不應過長。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有效地進行證據調查,避免訊問過程分散和時間浪費。法院應該根據需要集中調查,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和證據能夠得到有效的收集。如果訊問無法在一次庭期内完成,法院應該盡快安排下次訊問的庭期,以確保訴訟進展順利。 例如,如果在一次庭期中訊問證人時,訊問的延續需時間過久,而無法於該次庭期之內全部完成,法院應該在下次庭期內繼續訊問,並根據需要集中調查相關證據或鑑定事項,以保持訴訟的連續性和高效率。 這一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訴訟進行順利並節省時間,並提供了具體的指導以確保訊問過程的集中,避免拖延和無效的訊問時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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