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三 (集中調查) 法院訊問證人、以證據方法訊問當事人本人及鑑定人時,應就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集中為之。如不能於一次期日訊畢,而須另行指定期日訊問,其期日之間隔不宜過長。(民事訴訟法二九六之一、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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