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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五 (證據之關聯性)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應先審查其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如無關聯性即可不為調查,而於裁判書內說明其理由。例如當事人任意舉出多數之證人,並無何種關係,若一一訊問,必使案外人多受拖累,即可不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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