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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六 (證人鑑定人之處罰) 證人、鑑定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處以罰鍰,並速定期日再行通知,將處罰鍰之裁定及新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若仍不遵通知到場,得再科以罰鍰;對於證人,並得同時拘提或拘提而不處罰鍰,其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辦理。(民事訴訟法三○三、三二四、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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