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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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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 (證人鑑定人之處罰) 證人、鑑定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處以罰鍰,並速定期日再行通知,將處罰鍰之裁定及新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若仍不遵通知到場,得再科以罰鍰;對於證人,並得同時拘提或拘提而不處罰鍰,其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辦理。(民事訴訟法三○三、三二四、三二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6條,當證人或鑑定人受到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證人或鑑定人再次通知後仍不到場,可以再次處以罰鍰。此外,對於證人,法院還可以同時拘提或拘提而不處罰鍰,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拘提被告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一名證人接到合法通知,但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作證,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證人再次通知後仍然不到場,法院可以再次處以罰鍰。此外,法院還可以選擇對證人進行拘提,即使不處罰鍰。請注意,這是基於民事訴訟法第303、324和329條的相關規定。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罰鍰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拘提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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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6 條規定:「九十六 (證人、鑑定人之處罰) 證人、鑑定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處以罰鍰,並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