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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6 條

九十六 (證人鑑定人之處罰) 證人、鑑定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處以罰鍰,並速定期日再行通知,將處罰鍰之裁定及新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若仍不遵通知到場,得再科以罰鍰;對於證人,並得同時拘提或拘提而不處罰鍰,其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辦理。(民事訴訟法三○三、三二四、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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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6條,當證人或鑑定人受到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證人或鑑定人再次通知後仍不到場,可以再次處以罰鍰。此外,對於證人,法院還可以同時拘提或拘提而不處罰鍰,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拘提被告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一名證人接到合法通知,但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作證,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證人再次通知後仍然不到場,法院可以再次處以罰鍰。此外,法院還可以選擇對證人進行拘提,即使不處罰鍰。請注意,這是基於民事訴訟法第303、324和329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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