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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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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 (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證人為陳述時,應先請其將應訊問事項所知之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得縷舉各點訊問之。但不得以誘導之詞為之。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辭色宜和藹,態度宜懇切。訊問完畢,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民事訴訟法三一八、三一九、三二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 在訊問證人時,應先請其將應被訊問事項所知的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可依次逐點訊問。然而,訊問時不得使用引導性的詞句。 - 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訊問人的言辭宜和藹,態度宜誠懇。訊問結束後,如果沒有必要,應准其退庭。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四條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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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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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7 條規定:「九十七 (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證人為陳述時,應先請其將應訊問事項所知之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