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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七 (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證人為陳述時,應先請其將應訊問事項所知之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得縷舉各點訊問之。但不得以誘導之詞為之。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辭色宜和藹,態度宜懇切。訊問完畢,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民事訴訟法三一八、三一九、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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