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七 (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證人為陳述時,應先請其將應訊問事項所知之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縷舉各點訊問之。但不得以誘導之詞為之。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辭色宜和藹,態度宜懇切。訊問完畢,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民事訴訟法三一八、三一九、三二四)
九十七 (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證人為陳述時,應先請其將應訊問事項所知之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縷舉各點訊問之。但不得以誘導之詞為之。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辭色宜和藹,態度宜懇切。訊問完畢,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民事訴訟法三一八、三一九、三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