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7 條
九十七 (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證人為陳述時,應先請其將應訊問事項所知之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縷舉各點訊問之。但不得以誘導之詞為之。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辭色宜和藹,態度宜懇切。訊問完畢,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民事訴訟法三一八、三一九、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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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 在訊問證人時,應先請其將應被訊問事項所知的始末連續陳述,必要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可依次逐點訊問。然而,訊問時不得使用引導性的詞句。 - 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訊問人的言辭宜和藹,態度宜誠懇。訊問結束後,如果沒有必要,應准其退庭。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四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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