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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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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 (聲請或自行發問) 有二人以上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發問或陳明欲自行發問時,應由審判長依其訴訟指揮權定發問之順序;於當事人發問後,如有必要,審判長得再為補充訊問。 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或鑑定事項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不具體、不明確或個別之發問、威嚇或利誘證人之發問、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或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民事訴訟法三二十、三二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98條規定了關於當事人發問證人的相關事宜。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兩人以上的當事人聲請對證人進行發問或表明他們自行發問的意願,應由審判長根據訴訟指揮權來決定發問的順序。在當事人發問之後,如果有必要,審判長可以進行補充訊問。 該條還規定了當事人發問應遵守的一些限制,包括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或鑑定事項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不具體、不明確或非個別的發問、威嚇或利誘證人的發問、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的發問或其他不當情形的發問。審判長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職權限制或禁止這些不當的發問行為。(參考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三百二十四條) 例如,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想對同一個證人進行發問。審判長在進行指揮權的管理後,決定原告先發問,然後是被告。在發問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的發問超出了有關事實、證言或鑑定的範圍,或者重複發問,或者誘導證人,或者侮辱證人,或者是不具體、不明確或者是非個別的發問,或者涉及到證人拒絕證言的事項,審判長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職權對這些不當的發問行為進行限制或禁止。這樣的限制或禁止是為了確保發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並促使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 證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訴訟指揮權名詞
  • 訊問名詞
  • 鑑定名詞
  • 名詞
  • 利誘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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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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