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八 (聲請或自行發問) 有二人以上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發問或陳明欲自行發問時,應由審判長依其訴訟指揮權定發問之順序;於當事人發問後,如有必要,審判長得再為補充訊問。 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或鑑定事項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不具體、不明確或非個別之發問、威嚇或利誘證人之發問、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或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民事訴訟法三二十、三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