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須知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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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期日及期間之遵守 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而對於不變期間(例如民事上訴限二十日之期間,即為不變期間)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其為訴訟行為之權利。惟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第一六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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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都有遵守的義務,不得任意遲誤,尤其是對於不變期間,一旦遲誤就會喪失訴訟行為的權利。然而,在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的情況下,如果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那麼在原因消滅後的十日內,仍然可以聲請回復原狀。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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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