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民事訴訟須知 第 11 條

十一 提出證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第二七七條)。例如原告主張土地房屋為其所有,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以證據證明為其所有,被告抗辯債務業已清償,必須提出證明其償還之事實。至一般立證方法,不外人證書證鑑定勘驗等。所舉人證,可先期書明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狀請法院通知到場。所舉書證,若為自己所持有之文書,可將其原本或影本、繕本連同書狀一併陳遞,或當庭陳交,若為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或機關保管公務員執掌之文書,應聲請法院命其提出(第二九八條、第三四二條、第三四六條、第三五二條及第三五三條)。請求鑑定或勘驗者,應繳納所需之費用,並導引有關人員至現場為之(第三三八條)。當事人應舉證而不舉證或不能舉證者,即有敗訴之虞,此為當事人所不可不注意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時,就必須舉證證明該事實。例如,原告主張土地和房屋是屬於自己所有,就需要提供所有權狀或不動產登記簿的謄本來證明這個主張。而被告則抗辯債務已經清償,就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債務的清償情況。舉證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人證、書證、鑑定和勘驗等。舉證人證的時候,可以先提供書面訊問並請求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證。舉證書證的時候,如果是自己所持有的文書,可以提供原本或影本、蓋章本一併陳遞或當庭交付。如果是他人或機關保管的文書,則需要請求法院命令其提供。當需要鑑定或勘驗時,當事人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並且可以引導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鑑定或勘驗。若當事人未能舉證或不能舉證,就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注意舉證的重要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