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須知 第 13 條
十三 撤回訴訟 民事起訴以後,如原告不欲繼續訟爭,得於判決確定前以書面或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若被告已提起反訴者,本訴雖已撤回,反訴仍不失其效力(第二六二條、第二六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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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須知第13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撤回全部或部分訴訟,但如果被告已經進行言詞辯論,則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被告已提出反訴,則即使原告撤回本訴,反訴仍然有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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