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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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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撤回訴訟 民事起訴以後,如原告不欲繼續訟爭,得於判決確定前以書面或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若被告已提起反訴者,本訴雖已撤回,反訴仍不失其效力(第二六二條、第二六三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須知第13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撤回全部或部分訴訟,但如果被告已經進行言詞辯論,則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被告已提出反訴,則即使原告撤回本訴,反訴仍然有效。

  • 起訴名詞
  • 期日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反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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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須知第 13 條規定:「十三 撤回訴訟 民事起訴以後,如原告不欲繼續訟爭,得於判決確定前以書面或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須知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