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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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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合意停止 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第一八九條、第一九○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須知第14條規定了合意停止訴訟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果在四個月內不再續行訴訟,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而如果當事人選擇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則不會產生合意停止訴訟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據職權繼續進行訴訟。如果兩造雙方沒有正當理由延誤言詞辯論期日,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這些規定主要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第189條和第190條來制定的。 具體來說,合意停止訴訟的效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合意書來判定。例如,合意停止訴訟可以在言詞辯論期間當庭達成,並在筆錄上簽名確認(參考第一篇範例)。如果當事人在合意停止後四個月內提出繼續訴訟的書狀,並且書狀的內容可以推知其有續行訴訟的意思,那麼合意停止的效力就可以繼續有效(參考第三篇範例)。 然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明確要求以書狀的方式進行續行訴訟的表示。只要是在合意停止後的四個月內,當事人可以以言詞方式在法院書記官前陳明續行訴訟的意思,並且由書記官記載在筆錄內,或者是根據其提出的書狀所含的內容可以推知其有續行訴訟的意思,那麼合意停止的效力也可以繼續有效(參考第三篇範例)。 總結來說,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它可以幫助當事人在適當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同時在保護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的基礎上,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 合意名詞
  • 合意停止訴訟名詞
  • 陳明名詞
  • 續行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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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須知第 14 條規定:「十四 合意停止 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須知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