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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第 16 條

十六 判決 兩造當事人到場為必要之言詞辯論後,應靜候法院判決。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者,法院得許可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三八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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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律相关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一造不到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到场当事人的申请,由其一方进行辩论并作出判决。如果不到场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接到法定通知,或者到场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声明、事实或证据没有通知给对方当事人,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辩论而作出判决的申请。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当第一审简易程序的审讯程序有重大瑕疵且第二审法院认为保持审级制度必要时,可以废弃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新裁决。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是民事訴訟須知第16條的问题,因为提供的资料中未涉及到该条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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