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須知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 抗告 對於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裁定之抗告,與第十九點上訴相同(第四三六條之一至第四三六條之三)。對於依通常程序所為之裁定,除法律別有不得抗告之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法院之裁定,除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外,得再為抗告。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至抗告期間,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狀原則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第四八二條、第四八六條至第四八八條)。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