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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能力 所謂當事人能力,指於民事訴訟得為當事人之能力。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通常限於自然人法人。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例如同鄉會、教堂、學術團體是。又中央或地方機關,亦有當事人能力(第四○條)。無當事人能力者,不得為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否則,法院將以其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而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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