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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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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訴訟能力 所謂訴訟能力,指能獨立為訴訟行為之能力。凡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第四五條)。例如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是。無訴訟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人之父母,法人之董事或董事長,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等代為訴訟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能獨立進行訴訟行為的能力。具有訴訟能力的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例如成年人或已結婚的未成年人。而無訴訟能力的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行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法人的董事或董事長,以及非法人團體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等。一個範例可以是未成年人因為年齡原因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行訴訟行為。

  • 訴訟行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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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須知第 4 條規定:「四 訴訟能力 所謂訴訟能力,指能獨立為訴訟行為之能力。凡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須知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