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須知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 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者,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該訴訟之謂。例如甲為債權人,乙為主債務人,丙為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有利害關係,得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於該訴訟是。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參加書狀內,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與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為參加訴訟之陳述(第五八條、第五九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須知第5條,訴訟的參加者是指對於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輔助一方當事人而在訴訟繫屬期間參加該訴訟。例如,甲是債權人,乙是主要債務人,丙是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為與此案有利害關係,可以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該訴訟。參加者應向該案訴訟繫屬的法院提出參加書狀,參加書狀中應詳細說明該訴訟以及當事人,參加人與該訴訟的利害關係,並提出參加訴訟的陳述。
- 訴訟參加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繫屬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