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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事訴訟須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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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者,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該訴訟之謂。例如甲為債權人,乙為主債務人,丙為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有利害關係,得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於該訴訟是。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參加書狀內,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與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為參加訴訟之陳述(第五八條、第五九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須知第5條,訴訟的參加者是指對於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輔助一方當事人而在訴訟繫屬期間參加該訴訟。例如,甲是債權人,乙是主要債務人,丙是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為與此案有利害關係,可以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該訴訟。參加者應向該案訴訟繫屬的法院提出參加書狀,參加書狀中應詳細說明該訴訟以及當事人,參加人與該訴訟的利害關係,並提出參加訴訟的陳述。

  • 訴訟參加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繫屬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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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規定:「五 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者,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