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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第 5 條

五 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者,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該訴訟之謂。例如甲為債權人,乙為主債務人,丙為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有利害關係,得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於該訴訟是。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參加書狀內,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與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為參加訴訟之陳述(第五八條、第五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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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須知第5條,訴訟的參加者是指對於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輔助一方當事人而在訴訟繫屬期間參加該訴訟。例如,甲是債權人,乙是主要債務人,丙是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為與此案有利害關係,可以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該訴訟。參加者應向該案訴訟繫屬的法院提出參加書狀,參加書狀中應詳細說明該訴訟以及當事人,參加人與該訴訟的利害關係,並提出參加訴訟的陳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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