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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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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分為裁判費及依法應由當事人負擔之費用。裁判費者,指訴訟當事人依法應繳納國庫之費用。應徵裁判費之數目,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數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七七條之一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第七七條之一六)。逾十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三千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第七七條之一二、一四)。裁判費以外之費用,指為其他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費用,諸如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鑑定人與證人通譯到庭等費用,其數目均有一定標準(第七七條之二三)。繳納費用時,應向收費處索取收據,並對收據上所書之數目是否與所繳之金額相符,以便於案件終結後,訴訟費用由他造當事人負擔時,可聲請法院確定其費用額,而向他造請求償還。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均須向法院預納定額訴訟費用,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認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的規定,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和其他訴訟程序費用。裁判費是指訴訟當事人應繳納給國庫的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的訴訟標的金額在不同範圍內,累進徵收不同的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則需要繳納固定的裁判費三千元。裁判費以外的費用則指根據訴訟程序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例如訴訟文件的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鑑定人、證人和通譯等費用,這些費用也有固定的標準。當事人在起訴、上訴或進行聲請時,需要預先向法院繳納一定額的訴訟費用,如果未能繳納或繳納不足,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駁回訴訟。繳納費用時,當事人應該索取相應的收據,並核對收據上的金額是否與實際繳納的金額相符,以便在案件結束後向對方當事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最高法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裁判費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財產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徵收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非因財產權名詞
  • 核定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名詞
  • 求償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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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須知第 7 條規定:「七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分為裁判費及依法應由當事人負擔之費用。裁判費者,指訴訟當事人依法應繳納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須知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