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須知 第 7 條
七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分為裁判費及依法應由當事人負擔之費用。裁判費者,指訴訟當事人依法應繳納國庫之費用。應徵裁判費之數目,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數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七七條之一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第七七條之一六)。惟逾十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三千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第七七條之一二、一四)。裁判費以外之費用,指為其他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費用,諸如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鑑定人與證人及通譯到庭等費用,其數目均有一定標準(第七七條之二三)。繳納費用時,應向收費處索取收據,並核對收據上所書之數目是否與所繳之金額相符,以便於案件終結後,訴訟費用由他造當事人負擔時,可聲請法院確定其費用額,而向他造請求償還。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均須向法院預納定額訴訟費用,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認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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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的規定,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和其他訴訟程序費用。裁判費是指訴訟當事人應繳納給國庫的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的訴訟標的金額在不同範圍內,累進徵收不同的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則需要繳納固定的裁判費三千元。裁判費以外的費用則指根據訴訟程序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例如訴訟文件的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鑑定人、證人和通譯等費用,這些費用也有固定的標準。當事人在起訴、上訴或進行聲請時,需要預先向法院繳納一定額的訴訟費用,如果未能繳納或繳納不足,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駁回訴訟。繳納費用時,當事人應該索取相應的收據,並核對收據上的金額是否與實際繳納的金額相符,以便在案件結束後向對方當事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最高法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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