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須知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民事訴狀之取得及其繕寫方法 民事訴狀除可在法院服務處購買之外,亦可自司法院網站下載若干書狀範例。訴狀之繕寫方法,應參照民事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為之。必要時,可向法院所設之服務處資詢。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第一一七條)。又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原本於法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另具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法院以供送達他造當事人之用(第一一九條)。但準備書狀及答辯狀除提出於法院外,並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第二六五條、第二六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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