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二部分: (一)債務人如為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者,其通知書,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而為送達。 (二)債務人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三)執達員執行拘提時,應備拘票二聯,以一聯交債務人或其家屬。 (四)債務人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發動職權拘提債務人(格式如附件六)。 (五)司法事務官詢問經拘提到場之債務人,應詢問其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別有無錯誤。於詢問後,應就有無管收必要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載明於報告書,向執行法院提出(格式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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