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 (一)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有下列情形者,宜予准許: 1.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以外者,已釋明其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2.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者,已釋明其發見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三)執行法院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仍應注意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等有關法律保密之規定,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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