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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 (一)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有下列情形者,宜予准許: 1.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債權憑證以外者,已釋明其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2.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者,已釋明其發見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三)執行法院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仍應注意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等有關法律保密之規定,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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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條,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應進行調查,如果有必要,執行法院可以直接行使相關職權进行調查。當債權人請求執行法院進行調查時,執行法院應當予以准許,但是調查所得的資料,除了執行債權人在必要範圍內可以使用外,還應當遵循相關法律(如稅捐稽徵法第33條)關於保密的規定,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 範例:假如一個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要求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執行法院在進行調查時,獲得了相關資料,如債務人的房屋納稅記錄、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條,這些調查所得的資料應當保密,只能在執行債權人在必要範圍內使用,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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