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之一、關於第二十三條部分: (一)具保證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款所為之擔保,其保證書未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不宜准許。 (二)對具保證書人不得拘提、管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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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一、關於第二十三條部分: (一)具保證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款所為之擔保,其保證書未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不宜准許。 (二)對具保證書人不得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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