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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關於第二十六條部分: 執行拘提管收,應注意有關法律之規定,管收期間,對於被管收人之提詢,每月不得少於二次,並應隨時注意被管收人有無應停止管收或釋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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