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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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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關於第二十六條部分: 執行拘提管收,應注意有關法律之規定,管收期間,對於被管收人之提詢,每月不得少於二次,並應隨時注意被管收人有無應停止管收或釋放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執行拘提、管收時,執行機關應在管收期間重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期間,執行機關每月應與被管收人進行至少兩次的詢問,並應隨時注意是否有停止管收或釋放的情況出現。 在這個上下文中,問題有關的部分是執行拘提、管收的注意事項,其中第13條要求執行機關每月至少兩次與被管收人交流,以確保執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這能保障被管收人的權益,避免過度的拘束或侵犯人身自由。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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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 關於第二十六條部分: 執行拘提、管收,應注意有關法律之規定,管收期間,對於被管收人之提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