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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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關於第二十六條部分: 執行拘提、管收,應注意有關法律之規定,管收期間,對於被管收人之提詢,每月不得少於二次,並應隨時注意被管收人有無應停止管收或釋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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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執行拘提、管收時,執行機關應在管收期間重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期間,執行機關每月應與被管收人進行至少兩次的詢問,並應隨時注意是否有停止管收或釋放的情況出現。 在這個上下文中,問題有關的部分是執行拘提、管收的注意事項,其中第13條要求執行機關每月至少兩次與被管收人交流,以確保執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這能保障被管收人的權益,避免過度的拘束或侵犯人身自由。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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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