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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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之一 關於第二十八條之一部分: 債權人不為一定必要之行為或不預納必要之費用,以事件因此不能進行者為限,始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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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沒有進行必要的行動或未預納所需的費用,以致於導致該事件無法進行,執行法院可以駁回其強制執行的聲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債權人承擔其強制執行案件所需的責任和費用,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例如,如果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預納必要的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可以駁回其強制執行的聲請,並撤銷已經進行的執行處分。
- 債權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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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